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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革命理论的陈平福仅因为几篇网文就要面临牢狱之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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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23:43: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惨人物评选]不懂革命理论的陈平福仅因为几篇网文就要面临牢狱之灾了?!

  周群点评:这是一个令我们中革中央感到啼笑皆非的事情!资产阶级十大家族政府恶意废除了1976年前我们社会主义时期的好坏标准,又推出一些脑残反人民分子在媒体上大叫大喊,比如:吴敬琏、张维迎、厉以宁、茅于轼、李银河、袁腾飞之类的脑残反人民分子,狂轰滥炸把那些不学革命理论的人搞得也失去思维能力逐渐变成了脑子残障人士,然后资产阶级十大家族政府再下手迫害这些已经成为了脑残的可怜人。

  最让我们中革中央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些被资产阶级十大家族政府害成脑残的可怜人,居然到现在还是无法接受我们中革中央为了治愈脑残而早就推出了的新科技医疗性论文《脑残是由于长时间不懂好坏所导致》,结果也就无法再看懂我们中革中央早就推出的《人民群众参与革命的必要基础常识题》,以至于更是再也无法明白我们中革中央为了号召中国人民起来颠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政权而写的《颠覆资产阶级政权(兼评颠覆国家政权罪)》,正是防止资产阶级十大家族政府下毒手的完美武器。

  如果是在我们中革中央为了号召中国人民起来颠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政权而写的《颠覆资产阶级政权(兼评颠覆国家政权罪)》,推出了那么多年后的今天,还会有人撰写或转发远没我们中革中央文章激烈、猛烈的情况下,却仍然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的话,那岂不是一个空前绝后的大笑话?!


  图片上的文字:

起诉书全文,陈平福因网文面临牢狱之灾!
       作者: zzj129zzj129 发布于: 子陵 ziling.com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兰检公诉一诉[2012]1**

     被告人陈平福,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3月1日,身份证号码:622725195703011415,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301号101,住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84号丰宁德尚小区2号楼3B-202室。2012年6月**因涉嫌煽动**国家政权罪,经皋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经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标题为《这是一场心灵归宿的正邪大战》、《黄鼠狼为鸡服务》、《对抗野蛮,追求文明》、《抢劫?执法?》、《依法治国岂能只顾捆绑普通百姓》、《不屈的灵魂永远无法被征服!》、《向**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我无法**地忍受屈辱》、《**主义挺着,艰难的日子忍着,戴着镣铐的舞跳着》、《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者的号角已经吹响》、《一切党派退出学校》、《**刀下的鬼--送给**》、《不要忽悠我,地球人都知道》、《活着的人,醒来吧!》、《伟大领袖出现在哪里,那里的人民必定遭殃!》、《用明亮的灯光照亮现实,用迷人的琴声感动**》、《企图阻挡**潮流,就是抗拒上帝的旨意》、《**制度以官权为中心,**制度以民权为中心》、《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政府不许非法谋生,突尼西亚人将阿里赶下台》、《真理具有力量,真话具有能量》、《抗拒**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十天内从大西北到大西南打工挣钱,又被迫返回原地,一场噩梦》、《人类对自由与尊严的追求正在达成共识》、《愤怒**有关部门剥夺我打工挣钱谋生的权利!》、《我被逼无奈,只好接着走这追求自由和尊严的不归之路》、《要自由、要尊严,我要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真的好可怕啊,权力这个老虎》、《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被禁锢思想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有这样的一个政治制度》、《我们这个年代最大的敌人》等三十四篇文章,表达了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对**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应该实行****等煽动性的观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


                                                             代理检察员:王海龙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起诉书全文陈平福.jpg (227.68 KB, 下载次数: 88)

起诉书全文陈平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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