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革中央

标题: 中华人民公有国宪法(暂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申民    时间: 2014-5-17 18:00
标题: 中华人民公有国宪法(暂定)
                                                             中华人民公有国宪法

                                                                   (模拟草案)

                                                                         目  录

      1 简介
      2 序 言
      3 总 纲
      4 国家机构
      5 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 党旗、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简  介
  
       中华人民公有国(或共有国、共产国)第一部宪法于XXXX年X月X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XXXX年颁布,故称其为“XX”宪法”。



                                                                           序  言



       中华人民公有国的成立,是中国不愿被剥削、压迫人民主动参与并掀起的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大革命运动所取得的伟大胜利,是马列毛主义、周群思想指导人类推动历史前进写下的光辉史篇。
       1976年毛主席逝世后,以邓小平为首的一大帮投机分子走资派搞反革命政变,抓捕了四个无产阶级革命家(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打倒了真共产党,颠覆掉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政权,倒退复辟了资本主义私有制,霸占了原属于人民群众共同拥有的生产资料形成十大家族。它们打着马列毛主义旗号,披着共产党、社会主义的外衣欺骗、蒙蔽人民群众,利用霸占的生产资料操控国家机器强行骑在中国人民头上剥削压迫、作威作福,同时敞开国门主动投降卖国,让国外的资产阶级进来一起吸食中国人民的血肉,中国人民遭受国内和国外资产阶级的双重剥削压迫,中国人民从此生活在极度的水深火热之中。
       “剥削压迫必定导致革命”,哪里有剥削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和革命,这是历史铁律,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残酷的剥削压迫,必定会遭到不愿被剥削压迫人民的反抗和革命。2002年周群思想产生了,标志着新时期的无产阶级大革命运动有了方向、目标,无产阶级运用周群思想建立起了自己的先锋组织——中革中央、中国真共产党,在革命者和革命家的宣传、发动、引领下,人民群众起来打倒了制造私有制、制造剥削压迫、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假共产党,打倒了霸占生产资料骑在中国人民头上剥削压迫、作威作福的十大家族,颠覆掉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政权,推翻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夺回了本属全中国人民的共同生产资料,中国人民再一次站了起来,成为了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国家主人。
       在没有任何人霸占生产资料骑在任何人头上剥削压迫、作威作福的社会环境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把中华人民公有国建设成为一个美丽、富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公有国是一个在国域内的所有生产资料和资源,由全中国人民共同拥有、共同劳动、共同享受,任何个人不得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
       第二条:指导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理论基础是马列毛主义、周群思想,引领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革中央、中国真共产党。长期不断的坚持以两条路线斗争为纲、文革加武革式的思想大普及、思想大革命,实行全民皆兵,发现和培养有革命潜质“思想境界、理论水平、思维能力”三高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公有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委员会构成,中央机关简称为中革中央,各级地方机关简称为中革地方革命委员会,中革中央和中革各级地方革命委员会的性质是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公有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群众推举、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按照“摆事实、讲道理”,“有益于人民是好,有害于人民是坏”的好坏标准来衡量和处理各种事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公有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公有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域内的所有生产资料和资源属于全中国人民共同所有,实行全民所有制,严禁任何个人占有生产资料。
       第六条:农业生产以人民公社、建设兵团、人民农场、人民农庄等名称划区域进行现代化农业生产。
       第七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及各级服务机关的服务人员,一律按1至8级工资制度执行。国家保护人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逐步实现人民群众需要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福利保障,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必须在各个领域对有资产阶级思想的和投机分子走资派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公有国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家族式的血债血偿清算加惩罚投机分子走资派、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公有国明确确定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的职责是:不参与政治,各行其职。人民军队的职责是保卫公有国的领土完整和防御外寇入侵;人民公安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治由人民群众与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委员会直接参与;中国真共产党主席、中革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的提名,决定中革中央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副主席;
       (二)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委员;
       (三)各部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长、秘书长;
  (四)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秘书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举、选举或者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中革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中革中央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各部革命委员会主任、部长、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级别和其他专门级别;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人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中革中央或者各部、各革命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二十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二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公有国人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中革中央成员、各部革命委员会主任、各部部长、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公有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二节第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三节  中革中央


       第二十五条:中革中央即中国无产阶级革命中央委员会的简称,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服务机关。
       中革中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
       中革中央委员若干
       各部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各部部长,
  秘书长。

       中革中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服务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部革命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革命委员会主任、各部部长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服务人员;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主席领导中革中央的工作,主持中革中央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十九)各部革命委员会主任、部长和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法令和中革中央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二十)中革中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民兵

        第二十六条   民兵即全民皆兵的简称,由全国人民在生产、革命两不误的同时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军事化武装力量。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思想先进,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公有国人民,都可以积极的自愿加入。
        民兵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和打击外寇入侵;
        (二)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和文革加武革、血债血偿投机分子走资派搞倒退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制;
        (三)预防和打击人民的敌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事业的捣乱、破坏活动;
        (四)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正确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六)即时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上遇到的各种疑难事务。
        第二十七条  民兵武装力量分别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人民公社、人民农场、人民农庄,以民兵团、民兵营、民兵连、民兵排、民兵班组织形式组成。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装力量分别由下列人员组成:
        民兵团长、副团长;
        民兵营长、副营长;
        民兵连长、副连长;
        民兵排长、副排长;
        民兵班长、副班长;
        民兵战士若干。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装力量的指挥员由本级民兵组织的民兵战士和代表推荐、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公有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建设兵团、人民农场、人民农庄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各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公社、建设兵团、人民农场、人民农庄,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革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民公社、建设兵团、人民农场、人民农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十二条:中革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机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
       中革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分别由省革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区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公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建设兵团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农场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农场革委会主任、副主任、民族公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民族农场革委会主任、副主任、民族农庄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八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和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公有国的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领土完整,抵抗侵略,是每一个人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人民的光荣义务。
  第三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有享受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福利保障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力,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人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四十条  人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服务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人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权力。少数民族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第四十二条   在没有有害于人民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说和做;人民有拥有武器的权力;人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党旗、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第四十四条 首都 北京;党旗、国旗、国徽、国歌待定。
  


                                                                         中革中央  中国真共产党党部  起草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作者: 井冈山的红旗    时间: 2014-5-18 08:18
好,建议颠覆掉了,改为颠覆了就行了。
作者: 吾思毛    时间: 2014-5-18 14:49
1、中国真共产党主席、中革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两个职务不一定是同一人。且与“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公有国中革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矛盾。
2、第二章是介绍国家机构的,而之下的第二节却讲中革中央主席,中革中央主席不是国家机构,只是国家机构“中革中央”的一个职位。


作者: 吾思毛    时间: 2014-5-18 15:02
第30条“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与“(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矛盾。

作者: 吾思毛    时间: 2014-5-18 15:05
“有益于人民是好,有害于人民是坏”的好坏标准来衡量和处理各种事物。---------事务

作者: 吾思毛    时间: 2014-5-18 15:09
  第九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必须在各个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那时国内没有资产阶级了啊

作者: 吾思毛    时间: 2014-5-18 15:12
常务副主席若干---------常务副主席应该只有一名

作者: 思东    时间: 2014-5-18 15:15
本帖最后由 思东 于 2014-5-18 15:24 编辑

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有专门的,由人民选举的委员会统筹计划。专门的由人民选举的委员会监督检查。这两个委员会应于人大常委平级,受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企业由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全国人民均有权监督。政府的设立应有一条原则,在政府违背人民意愿,变为反动政府时,人民能够比较容易的推翻这个政府。权利应该在有利人民有利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时,不过分集中于某一个人。政府是人民的服务机构,而不应该成为人民的统治机构。
作者: 吾思毛    时间: 2014-5-18 15:35
(十八)主席领导中革中央的工作,主持中革中央会议,福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
作者: 清源    时间: 2014-5-18 16:45
吾思毛 发表于 2014-5-18 15:09
第九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必须在各个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 ...

“各个领域”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专政,就是阶级斗争,路线斗争。
所以这一提法没有问题。
作者: 清源    时间: 2014-5-18 16:46

作者: 内蒙古小小草    时间: 2014-5-18 18:08

作者: 申民    时间: 2014-5-18 18:35
吾思毛 发表于 2014-5-18 14:49
1、中国真共产党主席、中革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两个职务不一定是同一人。且与“第二 ...

思毛同志提出的修改意见很好,大家可以进行讨论。
我个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中革中央是人民的服务机关,代替以前的政府,但是性质不一样,中革中央主席,就是国家主席。
作者: 申民    时间: 2014-5-18 18:46
本帖最后由 申民 于 2014-5-18 19:35 编辑
吾思毛 发表于 2014-5-18 15:09
第九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必须在各个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 ...

谢谢思毛同志的提醒,应该是      投机分子走资派,已经修改为“必须在各个领域对投机分子走资派实行全面的专政。”
作者: 申民    时间: 2014-5-18 19:15
本帖最后由 申民 于 2014-5-18 19:57 编辑
吾思毛 发表于 2014-5-18 15:12
常务副主席若干---------常务副主席应该只有一名

中革中央代替了以前的政府机关“国务院”,以前的国务院有副总理若干。---------------副主席、副总理都可以是若干名,但席常务副主席或常务副总理只有一名的。
我把这个搞反了

作者: 内蒙古小小草    时间: 2014-5-18 19:16
申民 发表于 2014-5-18 18:35
思毛同志提出的修改意见很好,大家可以进行讨论。
我个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中革中央是人民的服务 ...

中革中央主席和国家主席应该是两个职务。
作者: 申民    时间: 2014-5-18 19:29
吾思毛 发表于 2014-5-18 15:05
“有益于人民是好,有害于人民是坏”的好坏标准来衡量和处理各种事物。---------事务

谢谢,修改了
作者: 申民    时间: 2014-5-18 19:43
内蒙古小小草 发表于 2014-5-18 19:16
中革中央主席和国家主席应该是两个职务。

意见提得非常好
作者: 申民    时间: 2014-5-18 19:53
吾思毛 发表于 2014-5-18 15:02
第30条“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与“(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任免最高 ...

同志们考虑,要不要设立“公检法”?社会主义公有制里虽然没有高犯罪率,但仍然有刑事案件,用什么机关代替?比如:民兵组织代替“公检法”?
作者: 思东    时间: 2014-5-19 14:01
申民 发表于 2014-5-18 19:53
同志们考虑,要不要设立“公检法”?社会主义公有制里虽然没有高犯罪率,但仍然有刑事案件,用什么机关代 ...

应该有公安,毕竟虽然没有这么高的犯罪率,但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案件的侦破还是应该有专业人员的。法院也应该有。
作者: 清源    时间: 2014-5-21 08:46
第九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必须在各个领域对投机分子走资派实行全面的专政。
觉得还是原来的表述准确全面:
第九条:中华人民公有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必须在各个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
阶级斗争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专政,就是阶级斗争,路线斗争。
作者: 英特纳雄奈尔    时间: 2014-5-25 22:02
国名:中华人民共产主义共和国;中华共产主义人民共和国
作者: 【湖北】东方红    时间: 2014-6-7 18:53
我觉得宪法总纲的第一条应该是:
国家、政府、政党、宪法、法律等等存在的唯一意义是为提升人民群众的最需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社会福利保障和安宁的社会环境)和消灭人民群众的最不要(黑社会、娼妓、毒品、贫民窟和高犯罪率)而努力、奋斗!
这一条应该放在首要的位置、放在最显眼的位置。
作者: 【湖北】东方红    时间: 2014-6-7 19:16
本帖最后由 【湖北】东方红 于 2014-6-7 19:19 编辑

毛主席时代敢于让人民群众及私人拥有枪支、弹药的政府才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人民群众及私人拥有枪杆子的政权才是人民的政权。但是假共十大家族政府收缴了人民群众及私人的枪支、弹药是一个反人民的政权,  买一把菜刀都要身份证的政府是一个反人民的政府。
作者: 小麻雀    时间: 2014-6-8 16:14
拥护!!!
作者: 春雷东辉    时间: 2014-6-22 20:03
我觉得应该加一个叛党罪。
作者: 井冈山的红旗    时间: 2014-7-4 19:40
还得加上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阶级矛盾仍为主要矛盾。这两个方面是主要的。无产阶级专政直到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取消,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两个阶级的矛盾是是贯穿始终的。
作者: 上北京赶考    时间: 2015-12-3 16:10
在第二章 “国家机构”中,第一节首先应该是关于“人民政治”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要在人民政治机制确立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全民掌握了国家政治、事务的信息渠道,能即使了解事务信息之后才能真正履行管理职责、推选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就在于有没有确立人民政治的参与机制,而不是有没有“代表大会”。
“人民政治”一节应规定:1.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事务的职权、方式;2.国家对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事务所提供的条件(包括设备、技术和教育培训);3.政治、事务信息的全民共享管道(平台);4.人民政治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衔接程序。
作者: 上北京赶考    时间: 2015-12-6 01:06
.关于《中华人民公有国宪法》中应增设“人民政治”一节的建议的说明
人类社会主义兴衰存亡的曲折历史和中国的特修资本主义复辟现实证明了要保证社会主义永不变修其本质就是要抓住以下两个决定性要素的落实:一、马列毛主义的指导地位;二、人民政治。
一、马列毛主义的指导地位。因为马列毛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因此说,保证社会主义永不变修就是保证马列毛主义的指导地位永不动摇。只有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政治机制才能保证这一点。这是因为:
人类历史表明由于社会的丛林法则模式,弱肉强食,以强凌弱,社会总是掌握在少数强权者手中,以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强者轻易掌握生活资源,坐享其成,压迫剥削劳动人民。这个反复呈现的历史事实说明了少数强权与私有制是人类受苦受难的根源所在。马列毛主义为人类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享受幸福生活指明了方向,并发动人民通过艰苦卓绝而且是唯一正确的武装革命实践了这样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但由于推翻旧的强权与私有统治以后,统治政权还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为人民代管也罢,替人民做主也罢,没有人民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政权变特权,特权变私权一个个都成了事实。唯独无产阶级专政被无情地抛弃了。从巴黎公社的几十天寿命,到十月革命成果最终被解体,直至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被强权私化变了颜色,哪一次失败不是在重复着这样的教训?铁的事实和血的教训无可辩驳的警示我们,只有马列毛社会主义才是天下人民所要的社会,只有实现人民政治才能保住这个社会!
二、人民政治。
1.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党秉持马列毛主义领导人民大众通过武装革命推翻资本主义政权掌握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实行一切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为全体劳动人民共有制度的社会,而保证共有的条件说到底就是管理权的共同拥有。事实上要有效履行这个人民共有的管理权,基本的条件就是①,全体劳动人民必须具备马列毛主义的意识形态;②,全体劳动人民必须充分了解并掌握所管理的事务;③必须建立健全前两条的实施机制并在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下来。在武装夺权兵荒马乱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初始阶段,无产阶级劳动人民是无法具备这样的自身条件的,这样就只能由无产阶级革命的先锋队---核心领导力量---共产党组织来代替人民实施管理权。一个客观事实是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活动起决定作用的是人不是物,而人是会随着自身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作为由人组成的共产党执政组织也不能例外。在没有政权的、出身于无产阶级劳动人民之中的共产党组织与掌握了政权以后的共产党组织从环境条件上已经完全不同了,客观上也具备了“变”的可能。由苏联解体到中国特修复辟更证明了“变”的事实产生。这个事实就说明了共产党发生质变的根本原因就是掌握了执政权并由于缺乏人民政治从而使执政权蜕变成“特权”---资产阶级法权;而社会主义社会其本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之本意就是由无产阶级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拥有这个政权,而不是交由任何少数人来代为管理。所以,共产党组织在革命成功之后在不得已“代为管理”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人民共同管理的社会主义政权机制---人民政治。从而取消“代为管理”体制。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人民政治呢?
三、人民政治的基本条件
以上所述,社会主义制度的可靠保证就是实行人民政治。而人民政治的实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1.掌握政治理论;2.掌握事务信息;3.掌握事务管理管道。这也是社会主义环境下政治体制建设的基础设施。
1.掌握政治理论。马列毛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学说及其实践结晶--社会主义制度的概括表述就是政治理论。政治理论的掌握要有一个接受教育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系统的理论教程,需要系统的教学(包括实习)配置和社会化教育学习政策的补充,确保人民成为国家事务管理决策的操作手。这个过程只有通过国家体制规范才能完成和持续下去;
2.掌握事务信息。社会主义初期是由共产党执政代管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晓其事是自然形成的现状,人民对具体管理事务基本是不知情的状态,那么要转过来“入其位谋其政”必然需要“晓其事”,必然要求执政党把代管事务原原本本的移交给人民,这就是由人民“掌握事务信息”的本质含义。怎么使人民掌握事务信息呢?那就是所有事务信息网络化、公开化、透明化。建立起这样的信息管理体系,就能使人民掌握事务信息成为现实;
3.掌握事务管理管道。这是一个事务信息输送和反馈的循环机制,“掌握事务信息”是反馈决策(实现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也是“掌握事务管理管道”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行使管理职能,反馈决策结果。合起来就是“掌握事务管理管道”的功能作用。【譬如,从社会主义的生产队到国家人民革命委员会,每个层级都有一套完备的系统信息网络,所有网络都直通到家家户户,各家各户就具备了了解所有国家事务信息的条件,加之每家都有熟通管理知识的操作手,自然就会名副其实的参与管理,发挥管理作用。那时候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直接开成了“全国人民大会”了嘛!没有会场,没有招待支出,也不存在交通费用开支,更没有由此产生的一切贪腐黑交易,粪坑没有了,苍蝇哪里来呢?没有特权了怎么会翻天你?】
在上面人民政治的三个条件的配套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完全可以充分发挥现代信息管理系统科学的技术作用,信息汇整统计自然生成,数据统计分类计算结果自然生成,从最小组织(人民生产队革委会)到最大组织(中央人民革委会)所有组织的目标任务每家每户都知道;实施的过程数据都自然生成分类清晰的即时信息每家每户都可随时查阅,做出反应;一切计划预算都是人民共同的意见经过“机器人”按高科技程序整合而成的;每天每月每季度每年的每项运行情况,支出、收入、超额、余额、成果、分配... ...都放在各家各户的帐匣子里等待人民审阅;所有机关里的工作人员都成了与“机器人”一样没有任何特权的操作手,并且在各家各户(人民)的掌控之中。保卫国家人民安全的军队警察也是由各家各户(人民)选派集中到一起来接受专门训练的人民警卫员队伍,就像各家的孩子送到学校一样,军人与部队的关系就像学生与老师的关系一样,最终的指挥权在于来自家长(人民)的统一意志。所不同的是,连部队管理人员也是人民委派执行使命的操作手。
在人民政治的三个条件的建立健全过程中:
1.共产党依然是建立健全人民政治体制的义务执行者;
2.共产党执政功能随着人民政治机制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而逐渐缩小直至退出其共产党执政功能;所以说,人民政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和弱化共产党执政的官化特权,这也是马列毛主义规定的无产阶级专政最终要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消灭政党的目标中所指明了的。
3.人民政治可以使共产党由社会主义初期的执政党功能中脱身出来,成为把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大方向的精神领袖专事于思想理论研究、教育、社会活动等思想文化建设,而且这些共产党员的家庭身份又是参政议政人民的一分子,回到家里又可以查阅整理国家“事务信息”,参政议政遥控决策。
4.到此,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掌控权才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体制转型。从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建设与马列毛主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形成良性互补互相促进的社会主义建设机制。
综上所述,人民政治机制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头等大事,毫无疑问应当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占据无可替代的位置。甚至可以说没有人民政治的规定内容,社会主义宪法的实施就没有了真正的保证,社会主义社会就没有了保证,防修反修就不能落到实处。
作者: 旋风    时间: 2017-12-1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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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旋风    时间: 2017-12-1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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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亮    时间: 2017-12-17 22:19
本帖最后由 李国亮 于 2017-12-17 22:22 编辑
旋风 发表于 2017-12-16 14:52
这么快就建立政权?

這只是一部憲法草案,最終還是要經過將來無產階級革命成功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制定和通過正式版本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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